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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4 生效日期: 2000-05-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科研院所生产的产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北海市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北海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北海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北海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是:
   一.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二.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及其产品;
   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以及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北海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本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将根据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北海科技、经济的发展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品条件

    第五条    企业、科研院所生产的产品(包括中试产品),可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产品;
   二.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以上;
   三.有先进的研制、生产设备,有相应的生产资金和场地等条件,有质量保证措施;
   四.对技术成果的使用必须符合《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规、条例;
   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六.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能进入国际市场、创汇显著或能替代进口、节汇显著的产品优先给予认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从认定之日起一般定为三年,技术周期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淮可延长五年;
   未进行工业化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期限为一年,如一年内进行工业化生产(自产、转让),可申请延长期限。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由生产单位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等;
   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四.生产资金投入证明;
   五.生产设备、场地证明;
   六.用户意见;
   七.生产许可证(凭许可证生产的产品);
   八.“三废”排放合格证明;
   九.查新报告(由有关部门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出具)。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需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按第七条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科委,市科委按照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对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认定;
   二.市科委对各单位上报材料按照第五条规定进行核实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认定小组进行评审认定。专家小组对申请认定产品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认定不同技术领域的产品,应分别成立相应的认定小组。小组成员由有关同行技木专家以及市财政、税务部门等5一7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成员应占2/3以上。 认定小组成员必须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
   四.专家评审后,市科委将评审通过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审批;
   五.北海市人民政府批淮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品一经认定后,生产单位应自觉按时向市科委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等。


    第十条    一旦发现申请单位在申请认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收回认定证书,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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