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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上报价格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31 生效日期: 2000-05-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综字[2000]183号
各地、市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自出版发行以来,对宣传贯彻《价格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家计委2000年价格工作要点的要求,2000/2001年度《物价公报》出版工作,要围绕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调整,清费治乱减负,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组稿,并进一步做好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国家计委《关于2000/2001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报〉工作安排的通知》(计办厅[2000]188号)规定:“为扩大价格法规政策公布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市、地物价部门印发的价格文件,在《物价公报》地方价格文件栏目上发布。”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请各地、市物价局从今年6月份开始,将物价部门印发的价格文件报送自治区物价局综合法规,经审定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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