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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 2003-11-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3]1564号
北京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适当提高我市非居民销售电价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京价商字[2003]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二、将你市除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它各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87分钱(含税)补偿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对电网公司的成本增支影响。 
  三、同价后城乡各类用电价格水平详见附表,有关峰谷分时电价按同价后水平相应进行调整。以上价格从2003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北京市城乡各类用电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表: 
 
北京市城乡各类用电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KV 
  1-1OKV 
  35-110KV 
  11OKV 
  220KV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4400 
  0.4300 
  0.4300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357 
  0.6257 
  0.6257 
  三、商业电价 
  0.6417 
  0.6317 
  0.6317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5687 
  0.5587 
  0.5487 
  五、大工业电价 
  0.4317 
  0.4167 
  0.4067 
  0.4017 
  22.500 
  15.000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4217 
  0.4067 
  0.3967 
  0.3917 
  22.500 
  15.000 
  2、中小化肥 
  0.2887 
  0.2807 
  0.2747 
  0.2697 
  18.000 
  12.000 
  六、农业生产电价 
  0.4887 
  0.4737 
  0.4687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0.3017 
  0.2987 
  0.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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