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价格管理监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5 生效日期: 2000-06-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电[2000]06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内原油和成品油要建立与国际市场变化相适应的机制、随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的决定精神,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8号)规定:从6月1日、6月5日起,再次分别提高汽、柴油的出厂和零售中准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其权限内,制定和公布了具体的成品油执行价格。其中安排我区成品油销售价格为:90#无铅汽油出厂价每吨3085元,零售价每吨3790元,批发价(配送)每吨3580元;0#柴油出厂价每吨2715元,零售价每吨3160元,批发价(配送)每吨2985元(各油品具体价格详见附表)。为确保市场成品油的供应和价格的相对稳定,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成品油价格管理监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油公司要积极组织成品油资源,确保市场油品的正常供应,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批发价和零售价,对达到批发起点的单位及系统外加油站要按规定的批发价格均衡供油(成品油批发起点按桂价工字[2000]163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价、变相加价、不执行明码标价等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对有关行业在此次油价调整出台后的影响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按照商品价格的分工管理权限,做好价格矛盾的疏导工作。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油价变化和社会反映。请地、市物价局于6月10前,将本地(市)油品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自治区物价局传真电话:0771-5854893,工价处电话:0771-5865650)。
附:广西市场汽、柴油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