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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灵川县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9 生效日期: 2000-06-0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2000]206号
灵川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灵价字[2000]07号)悉。鉴于你县自来水公司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了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同时受工资、财务费用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县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96元/m3调整为1.15元/m3;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由现行1.01元/m3调整为1.35元/m3。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请示县人民政府后确定。
  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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