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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安企业承建灾后水毁公路修复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1 生效日期: 1999-10-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9]62号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南地税政一[1998]20号请示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施工企业承建灾后水毁公路修复工程应依法缴纳建安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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