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81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全区市场布局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的管理职能;
2.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承担。
3.实行“管办分开”,把办市场的职能逐步下放。
4.将机关服务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立法项目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下发全区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组织实施对我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六)组织管理商标工作,协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驰名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七)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八)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九)实行自治区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财、物的垂直管理,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部、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调研、协调全区本系统调研工作,负责全区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协调全区本系统的统计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二)政治部(正处级,挂机关党委的牌子)
负责全区本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保险的管理;协助局党组对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行使管理职责;拟订宣传思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区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负责全系统老干部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党委日常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局机关共青团、工会、妇委会开展各项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全区本系统法制工作。负责承办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办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审议的日常工作。
(四)公平交易处(公平交易局)
研究草拟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及经济违法违章重大案件。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研究草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大)市场规范管理处
研究草拟规范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七)企业注册管理处
研究草拟企业注册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管理企业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本系统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八)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草拟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九)商标广告处
研究草拟商标、广告业监督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对商标、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广告经营审批及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行为;指导全区广告行业及企业商标工作。
(十)财务处
负责全区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对全区本系统的经费作出预算、下拨和决算;对全区本系统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为6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组织实施监管各类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及其他特殊市场)的经营秩序工作中,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