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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肺、肝科住院大楼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2 生效日期: 2000-07-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226号
南宁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上报我市第四人民医院‘申请肺、肝科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南价报[2000]13号)悉。你市第四人民医院是一所以治疗肺病和肝病为主的传染病专科医院,为改善医疗条件,提供良好的治疗环境,该院筹资兴建了肺、肝科住院大楼,并相应配置了较先进的设施和设备。根据各项设备折旧费用较高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你市第四人民医院肺、肝科住院大楼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附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如病房内设置空调设备的,使用时可按桂价费字[1996]063号文件规定加收费用。
  本收费标准自二000年七月五日起执行。 附: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肺、肝科住院大楼病房位费收费标准及设备配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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