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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康乐山庄别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4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1999]函166号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报批康乐山庄别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康乐山庄别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1.10元;公司、办事处等商住性质的每月每平方米为2元;商场、娱乐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3元。
  2.停车管理费:停放在公共停车场的汽车每月每部为100元,摩托车每月每部为30元,自行车每月每部为6元;临时停放的汽车每部每次为2元,临时过夜的汽车每部每次为5元;临时停放摩托车的每部每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摩托车每部每次为2元。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闽价(1996)房字294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规定执行。你公司的物业管理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醒目位置或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复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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