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工字[2000]第37号
各地、市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贸易厅: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8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中的价格行为,本着不降低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不减少批发、零售单位经营差率的原则,决定适当降低省管土霉素等46种药品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计价格[1999]1642号)精神,对现行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不再实行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这次降低的46种药品价格只公布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和医疗机构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零售价格销售。
二、医疗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省级医疗单位自配的药品制剂价格,由省物价局核定;地(市)、县两级医疗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暂委托地、市物价局部门审核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在经营药品的过程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零售单位都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如实开具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和经营中的虚假价格行为。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及时了解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和购销差率的情况,对于零售环节实际差率超过作价办法规定差率的药品,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并按管理权限实施降价。
五、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
省管化学药品价格表(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