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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省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05 生效日期: 1991-06-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文化事业有了较快恢复和发展,但是,同当前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为了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省文化事业,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31号)精神,切实解决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文化事业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列入议程,真正抓好,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政策上加以引导,资金上给予支持。在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事业经费投入、文化经济政策制定上,采取切实步骤,为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使文化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二、对艺术表满团体要继续贯彻整顿、改革的方针,合理调整布局,精简冗员。对整顿后确定保留的艺术表演团体要给予必要扶持。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调动艺术表演团体剧目生产和演出积极性的原则安排好艺术表演团体的预算。离退休人员的经费实行单列。
  (二)对有实验任务的剧团、为少儿服务的剧团、少数民族剧团和文工团,以及某些古老稀有艺术品种的剧团、排练演出反映现实生活和重大题材剧目的团队,核定差额补助时要给予照顾。
  (三)对在岗的舞蹈、杂技、武打演员及管乐演奏员按月计发“艺术工种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为了鼓励艺术表演团体上山下乡演出,解决农村群众看戏难的问题,对每年在本省境内农村为群众演出超过规定场次和收入计划的县(市)以上剧团,可按规定
  发给超场演出补贴;对大山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剧团上山下乡演出按年初核定的收入计划适当给予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五)为了促进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人员新陈代谢的正常进行,保持队伍的活力,对已不适应上台演出而又不到离退休年龄,需要转业到其他部门工作或提前离退休的演员,实行转业和提前离退休制度,对转业到文化系统以外单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转业费。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厅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制定。

  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现有文化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要投入必要的财力,对危房和简陋陈旧、年久失修的房屋、设备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对剧团排练场、文化馆、剧场(影剧院)等文化艺术生产基地和群众文化活动场所,要按照“功能较为齐全,设备较为先进和规模适度”的要求,根据当地财力的可能逐步充实、完善。对必要的设备,特别是剧团的灯光、音响设备,要有计划地添置和更新,以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库房等文物设施的保护和维修改造也要纳入维修计划统筹安排。
  对文化设施和设备的正常维修及购置经费,除在年度预算中根据财力的可能尽力安排外,各文化事业单位应利用文化设施和设备为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偿服务,组织合理的收入,并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修购基金用于正常维修及设备更新。为了帮助各地加快对文化设施的维修改造,省财政从一九九二年起,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费二百万元,列入省级文化事业费年度预算。对省直文化事业单位的维修经费,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五十万元。专项维修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当地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建设,增加购书费,并将购书费单列,实行专款专用。各县(市)公共图书馆的年购书费要达到二至三万元,到“八五”末期争取实现人均藏书0.25册。 各地、市、州公共图书馆的年购书经费,要按其年新增藏书量的要求,尽力予以安排。今年,省财政给省图书馆安排购书经费九十万元,今后随财政收入的好转而逐步增加投入。

  五、各级政府要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尽可能地在投资上给予支持。
  (一)城市文化设施建设:1、各地可从基建投资及文化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维修。2、新建住宅区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文化活动场所,实行同步建设。其小型文化设施所需投资,可引入新建小区住宅建设投资计划。
  (二)乡镇文化站的建设;各地可从农业税附加费中安排一定资金,力争“八五”末期实现国家提出的“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已有和在建的乡镇文化设施由乡镇文化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地对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的确需建设的文化设施项目,不应当作“楼堂馆所”加以限制,应尽可能在年度计划投资上给予支持;各有关部门应在有关建设费用的征收上给予照顾。对从事文化专业活动的文化设施(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剧场等),经申请核准,给予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
  (四)对省直文化设施建设,要在投资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原则上不低于“七五”计划水平,并力争逐步增加,保证文化单位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逐年得到改善。
  有条件的地市、州、县,每年应有一定的基本建设投资用于文化设施建设,并随经济状况的好转逐步增加投入,使之与物质建设方面的投入保持适当的增长的比例。

  六、为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对那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具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功能的优秀剧(节)目的创作、排练、演出,要予以扶持。省设立“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基金”,用于扶持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基金除从文化事业经费中调剂和财政酌情补助外,也可采取社会集资的办法,以及从“以文补文”收入中适当提取。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厅会同财政厅制定。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十分重视电影事业的发展,要积极支持电影部门加快城镇影院改造。为解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各地可在群众自愿基础上采取集资包场放映的办法。

  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文化部门积极推进替代财源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文化事业发展资金。要认真执行湖北省文化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支持文化事业单位开展创收活动,以弥补文化事业经费的不足。同时,随着文化事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各级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

  九、为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的文化事业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按全国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86】第226号)的规定,根据资金情况,对农村文化事业有重点地给予补助。

  十、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和抓好文化经济工作,搞好文化部门的替代财源建设。要以改革的精神,抓住有利时机,坚定不移地加快以文补文经营活动发展步伐,引进竞争机制、科学技术和经营人才,加强经营管理,制定发展规划,不断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要开展文化经济政策的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文化经济政策;要挖掘内产潜力,合理调整文化经费的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的调度和管理,充分发挥现有设施,设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九九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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