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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9 生效日期: 2000-06-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08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是主管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创出和下放的职能
  1.将浅海滩涂和内陆水域水面养殖的确权发证职能下放给地、市、县人民政府(行署)。
  2.将种畜场生产经营资格的审批职能下放给地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增加和切入的职能
  1.将原自治区人民政府莱篮子工作办公室有关水产畜牧业的职能,划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2.将原自治区“防五”指挥部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划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3.将原由自治区农业厅承办的原自治区水产局、畜牧局及其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的职能,交给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实行政企分开,解除与所属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直接管理企业。
  2将本行业信息收集、职工培训工作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草拟本行政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本行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提出全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拟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引导本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三)研究提出深化本行政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本行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草拟本行业大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工作,促进水产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预测并发布本行业主要产品、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
  (四)指导本行政区渔业资源、草地资源、畜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水产畜牧业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参与退耕还草规划。
  (五)研究制订本行政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实施科教兴渔、科教兴牧战略;组织本行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负责本行业科研成果的管理;指导和实施本行业人才资源开发、“绿色证书”工程、职业技能鉴定及各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拟订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产品技术标准以及渔船、渔机、网具等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产品、畜禽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新产品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兽药、渔药、饲料等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行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监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七)承办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的工作;监督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八)组织本行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远洋渔业开发;管理水产种苗、种畜禽及技术的引进和出口工作;承办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对本行业提供项目贷款及提供援助的事务,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九)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及本行业社团组织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秩序、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后勤服务规划等工作;承办局综合性会议、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督查督办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材料、文件;组织协调本行业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协调和送审工作;负责审定本局涉及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中有关本行业的条款报出审核意见;承担局行政复议工作及行政应诉工作;制订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承办局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本行业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指导本行业各类人员的培训;管理和指导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承办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
  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经济预测指标,经批准后组织或监督实施;协调本行业各产业间的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指导本行业重大项目的立项、项目审核、申报;管理局各项资金,编制局年度行政经费和本级事业经费预算和决算;研究提出资金管理和分配使用方案;负责本行业有关统计调查资料汇总及分析编报,定期整理印发有关统计数据资料;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预算;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四)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研究拟订本行业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科技体制改革、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及科技进步的政策,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承办本行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工作;管理本行业科技成果和科技保密工作;承办本行业优质产品的认证、管理工作;指导渔、牧(农)民“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工作;协调拟订本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监督实施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本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协助处理本行业涉外事务和协助组织水产种苗、畜禽品种以及本行业产品进出口贸易和技术、劳务输出;指导本行业科研、学术社团组织为水产畜牧业经济发展服务。
  (五)渔业执法行政监督管理处
  研究起草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无线电管理等法规和规章草案;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局规范性文件在本行政区内的执行;承办处理本行政区域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工作;监督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保护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承办渔业、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等有关证件的审批、发放、注销;负责渔港、渔船和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工作;负责对重大渔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调省际间渔业纠纷;指导渔业执法队伍建设;统一建造、购置、调拨重大的执法装备。
  (六)渔业生产管理处
  研究拟订渔业生产发展规划、开发规划、年度经济预测指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海洋捕捞生产的渔场、渔汛、渔情的预测、预报和新渔场的开发;负责制订水产养殖基地建设规划和养殖品种结构调整与生产布局规划,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和布局调整;拟订水产原(良)种场体系建设规划;承办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审核申报及自治区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审查、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指导水产种苗、养殖新品种(良种)的管理工作;参与水产种苗的检疫和优良品种引进和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工作,制订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水产养殖病害监测和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重大病害信息,并组织处理。
  (七)畜牧与饲料处
  研究拟订畜牧业生产和饲料工业的发展规划、天然草地开发保护规划、产业政策、年度经济指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饲料工业产业结构、品种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指导畜禽品种改良及优良畜禽品种的保种繁育工作;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畜禽的营养标准和审定饲料配方并监督实施;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审批权限,审核发放饲料添加剂、添加剂混合饲料批准文号和饲料准产证等有关证件;负责管理国家下达的粗饲料开发项目的立项、实施工作;指导种植业三元结构调整;负责管理牧草种子繁育体系建设;指导牧草种子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协助核发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八)鲁医与药政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性畜5号病办公室)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兽医、兽药、渔药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起草动物疾病防治、检疫、监督的行政规章、管理办法和养殖生产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制订畜牧业疫情监测和控制计划,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制订兽药、渔药的生产、经营及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发放兽药、渔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负责兽药、渔药广告审核并发放批准文号;负责畜禽疫苗的管理与调拨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兽药药物地方标准;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兽药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兽药监督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管理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区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事业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代表国家行使所在海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挂“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饲料工业的职能。
  (三)原自治区水产局和原自治区畜牧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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