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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3 生效日期: 2000-02-13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0]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农业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机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农业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提高农民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当前一些地方由于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在着地(市)已批准聘用的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农经管理站、农业机械管理站、水产技术站(以下简称“农业五站”)人员未纳入编制管理和未办理聘用手续,事业经费和人员工资没有按政策落实、保障措施不力、管理体制不顺、人员素质不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不稳以及平调、挪用基层“旅业五站”资产等突出问题,严重地影响着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和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实施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搞好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高度认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队伍的稳定。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国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我省基层“农业五站”的性质、人员编制、事业经费和工资福利、管理体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通知》又从稳定机构和队伍,调动人员积极性,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等方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结合“农业五站”定性、定编、定员(以下简称“三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把《通知》规定的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把已审核、审批聘用的“农业五站”编制内人员工资(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和事业经费切实纳入2000年县级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足额发放。
  各地没有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定”工作要求落实编制的县,要继续按照《省编办关于转发农业部、人事部〈关于颁发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晋编字[1996]5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1997]2号)要求,抓好落实,将编制一次性下达“农业五站”。有关管理和相关待遇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录字[1992]149号)规定执行,纳入编制并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的工资水平按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农人字47号)规定,比照当地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聘用制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全省乡镇“农业五站”定员审批从1999年7月30日结束后,各地(市)、县须按照晋人字[1997]2号文件和省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实行“空编进人卡”的通知》(晋编办字[1999]120号)规定,将留有的空额编制主要用于补充农业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做到专业对口,今编专用。凡需编制内补充的大、中专毕业生,逐级提出用人计划,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领“空编进人卡”,并由省人事厅逐年下达增干计划指标后方可补充录用。各地(市)、县编制、人事部门要认真把关,各级“农业五站”主管部门要协助同级编制、人事部门管好、用好编制和增干计划。把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对超过比例已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各地人事、“农业五站”主管部门必须在今年内坚决予以清退。

  二、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资产管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明确职责要求,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县级“农业五站”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财、物和业务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党务、行政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地(市)、县“农业五站”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防止流失。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拍卖、出租、侵占和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对已流失的资产要限期无条件退回,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三、落实优惠待遇、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为农民服务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基层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落实现有政策、保障农业技术人员工资和事业经费的同时,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到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发挥积极作用。对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农技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对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除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外,还可适当增加补贴;对分配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第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其定级工资标准要高于同类人员一档。同时,对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农业科研人员,除享受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优惠政策外,行政关系可以转到工作单位,也可以保留在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各地要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逐步建立严格的考核、竞争、激励机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继续采取倾斜政策,以推广业绩为主,可免试外语,对学历、论文、著作等要求要切合实际。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优先评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提高对农技推广事业的投入,计划、财政等部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要逐年增长,并提高其在农业总投入中的比重。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同时,要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投入机制,改善工作条件和推广手段,增强服务功能。

  五、贯彻扶持政策,增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自身活力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应当继续坚持国家扶持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路子。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主动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生产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坚持“技术创新、服务创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技术特长,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搞好技物结合,兴办经营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服务内容要由以产中服务为主向产前和产后服务延伸,包括信息服务和种、养、加、销等产业化各个环节服务,进一步增强自身活力和实力。逐步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
  各级财政、计划、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支持和保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依法开展农资经营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经营收人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及改善本单位职工的生活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摊派支出或强行提留。
  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是加强农业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关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和生活,帮他们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待遇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协作,各级“农业五站”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和检查督促力度,依法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确保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健康发展。
省农业厅
  省编办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省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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