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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学历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流[2002]5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劳务培训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外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表,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中外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其从事的各类技能、技艺培训,各类考证、考级培训,以及外语、计算机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对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的符合下列条件的驾御劳务,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学历教育机构从事高中、初中、小学三级基础文化课程不惜的教育劳务。
  (二)经市教委批准举办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课程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教育劳务。
  五、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由境内外各级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培训中心等教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六、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从事的教育劳务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局《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6]28号)、《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地税便发[1996]1号)、《关于对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9]65号)及《关于增列非基础文化教育劳务征收项目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56号)中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对本通知下发前按原规定已征或未征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二ΟΟ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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