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5 生效日期: 1999-11-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1999]费字365号
省教委:
  你委《关于要求核定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函》(闽教(1999)计财99号)收悉。为了推进高校后勤工作社会化进程,改善我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住宿条件,促进我省学生公寓建设,根据《福建省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核定我省学生公寓住宿最高收费标准为1200元/生.学年。各地、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在此最高限额内制定所辖学校学生公寓的具体收费标准。
  各公立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收入由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明细核算,并按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计划首先用于偿还公寓建设贷款资金,在扣除公寓管理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专款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学生公寓或改善学生住宿条件。
  上述收费最高限额从1999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