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1999]费字365号
省教委:
你委《关于要求核定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函》(闽教(1999)计财99号)收悉。为了推进高校后勤工作社会化进程,改善我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住宿条件,促进我省学生公寓建设,根据《福建省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核定我省学生公寓住宿最高收费标准为1200元/生.学年。各地、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在此最高限额内制定所辖学校学生公寓的具体收费标准。
各公立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收入由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明细核算,并按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计划首先用于偿还公寓建设贷款资金,在扣除公寓管理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专款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学生公寓或改善学生住宿条件。
上述收费最高限额从1999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