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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02 生效日期: 1992-07-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在加强制度建设、开展督导评估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教育督导机构尚不够健全,督导力量还比较薄弱。这种状况,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充实督导力量。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  条规定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第六条要求“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督导队伍建设,要根据“精干、专兼结合、又红又专”的原则进行。
  按照上述任务和要求,省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省教委设督导办公室,作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办事机构。省督导机构要逐步充实力量,配备正、副主任督学(不增加省教委领导职数)和处级督学,并在省内聘任一批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
  各地、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要求,设立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配备督导人员。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赋予其全面督导、检查、评估教育的职权,及时研究解决督导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为督导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列支相应的经费。

  三、我省贯彻《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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