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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贷款、集资建设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05 生效日期: 1992-07-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湖北经济上新台阶的决定》,加快我省高等级公路(包括大型桥梁和遂道)的建设,必须形成多方筹资、有偿使用、按章收费、滚动发展的机制。为了加强贷款、集资修路和还款工作的统一管理,省政府研究决定,由省交通厅负责以下工作:   一、各地申请用贷款、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审批。
  二、贷款、集资建成的公路,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的收费,由省交通厅审批。
  三、各地收费站的设置、票据、征收规则、财务核算等工作,由省交通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未经省交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设置收费站卡和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九九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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