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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广大乡镇行政机关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商品生产,繁荣农村经济工作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关心乡镇行政机关干部,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上的一些实际困难,鼓励乡镇行政机关干部扎根基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改善乡镇行政机关干部(以下简称乡镇干部)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乡镇干部,可在现行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连续在乡镇机关工作满八年,其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调离乡镇机关工作的,取消浮动工资。在乡镇工作岗位退休的,其浮动工资可列入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基数。
二、乡镇干部的商品粮户口子女就业,由县、市计委、劳动、人事部门统筹安排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家居农村的乡镇干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或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经组织批准退养回农村的(退养期间可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60%的标准发给生活费),允许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村子女到父母工作所在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合格被录用后,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其“农转非”问题。退休、退养者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
四、乡镇干部的公费医疗,与县(市)直机关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五、对连续在乡镇工作满三十年,现仍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包括已在乡镇离退休干部),由县、市人民政府发给《荣誉证书》。
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