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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县(市、区)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2 生效日期: 2000-03-22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自国务院下发《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53号)以来,根据省政府实现全省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统一要求,我市把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作为依法治市的突破口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列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作战,高标准,严要求,深入扎实地开展了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特别是1998年以来,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号,有关部门参与,从解决热点难点矿区问题入手,依靠健全的治理整顿责任体系和矿业秩序动态监控网络,对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分子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全面取缔各类违法矿业活动,有效解决了矿业秩序“年年整,年年乱”的顽症,保持了矿业秩序的持续稳定。1998年10月,经省政府验收,我市实现了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现对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城区政府、泽州县政府、高平市政府、阳城县政府、陵川县政府、沁水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对在全市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地矿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监委、市经委、市煤炭局也给予通报表彰。
   全面取缔各类违法矿业活动,使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矿业开发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即是多年来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全市矿业开发活动及地矿行政管理迈出的重要一步,但必须清醒的看到,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只是走完了“由乱而治”的第一步,目前,私开矿反复回潮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在科学利用、科学管理矿产资源方面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为此,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在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力度,在保持全市矿业秩序长期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水平,为实现全市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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