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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提高河津龙虎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2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0]87号

河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河政请字[1999]51号“关于提高龙虎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现行的龙虎公路车辆通行费较低,仍为2元起价,明显低于其它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不利于收费还贷公路的健康发展,为此,经研究,同意适当调高龙虎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通行费标准(不分轻、重车,主、挂车合并计算)
  (一)2.5吨及以下客、货车、农用三轮车,2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收费5元;
  (二)2.5吨以上至5吨客、货车和2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车次收费10元;
  (三)5吨以上至10吨客、货车,每车次收费15元;
  (四)10吨以上至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五)20吨以上至3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
  (六)30吨以上大型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执行紧急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微波通讯车、邮政车、军、警车及蓝底车牌的“晋O”车辆,暂免收通行费。

  二、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如逾期没有年审,财政部门暂停核发其收费票据。

  三、你市应加强该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及设施的完好。并从严控制人员经费,所收资金应主要用于归还集资贷款。

  四、本文件从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本文件未尽事宜仍按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晋交征字[1995]第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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