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9]10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国税发[19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