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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省新华成人中等专业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2 生效日期: 1999-12-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1999]费字442号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你单位《关于转报福建省新华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新设专业收费标准的报告》(海人报(1999)34号)收悉。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福建省新华成人中等专业学校部分专业办学成本较高,经研究决定,核定该校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2600元/生.学年,房地产物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2400元/生.学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学校应及时到省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布学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大中专学校专用票据,学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199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1999-2000年学年度已交学费的学生,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标准,多还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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