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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郑州铁路局在山西省长治、晋城地区收取自备铁路货车有关费用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7 生效日期: 2000-04-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工字[2000]第133号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整列、零星、到达、通过自备车管理费和代收企业自备车使用补偿费的函》(郑铁价函[1999]26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为了确保自备铁路货车整列运行和完好回送,对管内运营的自备铁路货车实行统一管理,为便于路局管内自备铁路货车收费办法的统一和衔接,同意你局在山西省长治、晋城地区按照我局《关于清理整顿自备铁路货车收费的通知》(晋价工字[1998]第199号)的规定标准执行,整列自备铁路货车集中管理费按周转量平均折算为每吨公里0.01元。
  零散自备车、外局到达的自备车参照我局的现行规定执行。对外局通过的自备车不再向车主收取集中管理费。

  二、货主自愿申请使用自备铁路货车的,应向车主支付自备铁路货车使用(租车)费。在山西省长治、晋城地区的收费原则、范围、条件及标准按我局晋价工字[1998]第19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在对自备铁路货车的管理、收费中,必须坚持车主、货主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调派自备车、强行收费。各项收费均向社会公告,实行明码标价。

  四、上述规定自2000年4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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