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开发利用我省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由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型转变,吸引国内外客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加快旅游事业的发展,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红莲湖旅游度假区位于鄂州市庙岭镇辖区内,武──黄一级公路庙岭立交出口处。以红莲湖为中心,东至吴劣──扇子湖农场乡级路,西对庙岭──大叶乡级路,南至扇子湖大堤,北至武汉──黄石一级公路。规划面积24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5平方公里。
二、同意成立红莲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管委会由鄂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依据授权对度假区内的各项工作行使职权,统一管理。
三、度假区在基建、技改、土地管理、对外贸易以及税收、金融政策等方面比照鄂政发【1992】67号、115号文件执行(其中鄂政发【1992】67号文第七条第二款除外)。鉴于度假区的特点和性质,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省体改委、省旅游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建立旅游度假区,是我省旅游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改善旅游产业结构,提高旅游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也将起到重要作用。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支持。鄂州市政府要加强对度假区的领导。度假区管委会要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立足自费开发,加强招商引资,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并注意加强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努力把度假区办出水平、办出特色,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