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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商业网点建设、改善商业设施,发展大商业、大市场、大流通,已成为我省经济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为了加强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商业网点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商品流通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网点是发展商品流通的物质条件。商业网点建设必须与经济发展规模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相适应。一个城市,一个地区,如果没有较完整的商业网络体系,经济发展必然受到限制。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指出:“商业网点的建设,应当在城市市政建设中排上位置,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字【1993】33号文重申:“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原则上仍按《国务院批转全国商业厅局长座谈会汇报提纲的通知》(国发【1981】1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这一精神,检查落实情况,巩固和完善已经取得的成果。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的措施,努力把这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改进和完善商业网点配套费的收取工作,扩大建设资金来源。从1994年1月1日起,全省对新建居民住宅一律收取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省辖市扫投资总额的7%收取;县级市按5%收取;县城关和较大的县辖镇是否收取,由各县自定。根据需要,也可拨出相同比例的面积配建商业网点。配建网点要办理“代建”手续,与住宅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拒不上缴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银行不予贷款,城建部门不划红线,不准施工。
各地收取的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政府审批,有偿使用。各级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这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城建部门和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搞好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各地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完善管理职能,与计划、城建、规划等部门密切配合,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人民生活需要状况,共同编制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之中,使商业网点建设向着大中小相配套、综合与专业相结合、行业和地区间分布合理、结构平衡协调的方向发展。
四、加强对商业网点建设工作的领导。商业网点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较大,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关系极为密切,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搞好指导和协调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内。各地、市、州、县也应成立和完善相应的机构,设在财办(财委、商委内),不新增编制。各级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地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商业网点和重要市场设施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工作,负责按规定收取商业网点配套纲,管理和使用此项资金,支持重要商业网点及市场建设项目的发展。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