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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简阳市城乡用电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 2003-02-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工[2003]25号
资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简阳市城乡用电价格的请示》(资价工(2003)3号)悉。按照国家计委、省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要求和我局对地方电网供区同价工作的部署,根据简阳市供电体制的实际情况,为解决电价矛盾,理顺电价关系,为下一步实现城乡同价打好基础,经商省电力公司,同意简阳供电局和简阳电力公司供区城乡各类用电均分别执行统一的电价标准,并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现批复如下:   一、简阳供电局和简阳电力公司城乡各类用电均分别执行统一的电价标准,具体是:
  1、城市各类用电
  (1)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均按每千瓦时0.4827元执行(含代收基金);
  (2)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它各类城市用电,均按国家计委颁布的目录电价执行。
  2、农村各类用电
  (1)农村居民用电均按每千瓦时0.59元执行(含代收基金);
  (2)农村其它类别用电到户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非居民照明用电0.84元,商业用电0.95元,非普工业用电0.73元,农排用电0.219元。
  二、以上价格(执行国家目录价的用电除外)从2003年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简阳供电局执行上述电价高于国家目录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由资阳市与省电力公司协商安排,用于城乡电网建设。
  四、以上电价方案实施后,你局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方案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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