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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9 生效日期: 2004-10-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4]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65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涉外渔业管理工作重要性与艰巨性的认识,深入领会并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在当前形势下,抓好涉外渔业管理不仅关系到广大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国家外交大局和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我省与多个东南亚国家海域相连,渔船捕捞能力强、作业范围广,涉外渔业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北部湾划界以后,涉外渔业管理任务更加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涉外渔业管理工作。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及时沟通,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加大渔业执法力度,积极防止和妥善处理涉外渔业事件。

  二、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提高涉外渔业管理人员和从业者的素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渔业管理的实际,组织涉外渔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涉外渔业管理和应对处理涉外渔业事件的能力。同时,要大力加强对赴南沙、北部湾共同渔区生产及从事远洋渔业从业者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渔业船员、船舶所有人、渔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应对各种紧急状况的技能,进一步提高企业、渔民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大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粤发(2004)3号)的要求,积极支持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筹建工作。同时,要求赴南沙、北部湾共同渔区生产及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要求配备单边带电台和GPS卫星定位设备,改进现有通信手段。有条件的沿海乡镇,特别是传统渔业乡镇要建立远程短波、超短波通信电台,加强涉外渔业信息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海洋渔业结构调整和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保持渔民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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