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5 生效日期: 2004-10-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办事处,各劳动保障事务所,本局相关科室: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反馈。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3、不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4、违反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5、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6、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
  7、擅自提增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8、不按医疗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结算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3、参保人员或其家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以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奖励条件:
  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受理机构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

  四、奖励程序
  (一)案件受理机构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二)案件受理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呈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批准。
  (三)案件受理机构应在奖励意见批准后7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将调查材料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存档。
  (四)奖励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交付奖励金时,至少应有一名执法人员在场见证,举报人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字,收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保存备查。
  (五)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五、奖励标准
  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标准:
  (一)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300元;
  (三)举报涉及金额10000以上(不含10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500元;
  (四)举报涉及金额20000以上(不含20000元)至30000元的,奖励800元;
  (五)举报涉及金额30000以上(不含30000元)至40000元的,奖励1000元;
  (六)举报涉及金额40000以上(不含40000元)的,按涉及金额的4%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七)在社会保险待遇审核过程中,因举报及时,避免了不必要的待遇支付,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奖励200元。

  六、经费来源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七、保密规定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二)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情况。

附件: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呈批表(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