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169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4.05.19.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