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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0 生效日期: 2004-11-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169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4.05.19.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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