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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0 生效日期: 2004-11-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168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4.05.27.国税函[2004]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在该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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