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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3 生效日期: 2004-11-2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4]340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总部在深圳市外的证券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深圳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即总机构设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4.11.10.国税函(2004)1236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广西湖北浙江江苏河南辽宁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安徽山东四川福建江西湖南云南陕西内蒙古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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