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9]32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现对证券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凡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非独立核算的各分支机构的所得,可并入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独立核算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国税发[1998]172号文件有关条款对其实施就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