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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头市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4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4]1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汕头市区(城市中心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574元;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494元。
  二、调整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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