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3]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计划、财政、监察、建设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是指用于商贸、金融、营业性游览休闲和文化娱乐、餐饮旅 馆、写字楼、专业市场、加油站、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经营性活动场所用地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用地是指用于经营性住宅开发的土地。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出让人应按照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原则,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市场状况,结合土地收购储备情况,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出让人应按照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土地利用条件、土地规划条件以及其他条件等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条件包括用途、年限、公益工程、设计、施工、竣工的各项要求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建筑维修责任和监督检查措施等。
土地规划条件包括用地概况、规划技术经济指标、道路交通设计条件、公建配套项目要求、功能布局 及设计要求、规划实施期限等。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可以是毛地,也可以是净地。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净地出让。
第十一条 出让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出让人负责组建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员会。
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员会成员由国土、计划、 财政、监察、建设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 成。其工作职责为: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标底、底价;监督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全过程;决定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及有关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以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有关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出让人应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评标专家资料库,评标小组专家人选根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用地条件,从专家资料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员会成员与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招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员会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的方式,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的确定时机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在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出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公告内容和发布、具体实施程序、成交及确认、违约责任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执行。其中3公顷以上土地出让,应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告。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七条 投标人、竞买人报名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的,报名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受委托投标、竞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组成联合体参加的,还应提供组成联合体的协议。
第十八条 出让人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和勘察拟出让地块提供便利,并进行答疑。
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应对承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内进行。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资格。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凭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等有关文件,按有关规定向计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