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9]268号
各市国税局(常熟不发)、园区国税局、新区分局、市区涉外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9]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层转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及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上报的退税登记资料、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资料,以及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资料要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进行严格审核,逐级上报审批,并做好登记、监管、核销的台账记录。
三、在企业上报的登记备案资料里,除《试行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以外,还必须报送企业申请。申请上注明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比例、至申请之月累计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累计已购国产设备总额、提交退税投资总额、本次计划购进国产设备总额。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