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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0 生效日期: 2003-04-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电发[2003]10号
各市、州物价局:
  近段时间,受非典型肺炎等因素影响,造成部份中药材价格大幅度上涨。为平抑市场中药材价格,稳定中药价格,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用药需要,现就加强中药价格管理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正式核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316种政府定价中成药品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一律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属于政府定价但未正式核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中成药品,按此前生产企业在省物价局登记公示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不得突破。
  三、属于生产企业自主定价的中成药品价格,按此前生产企业在省物价局登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销售价格。
  四、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一律按现行价格执行。
  五、对“预防非典型肺炎中药煎剂”实行临时最高限价。每付临时最高限价为6.00元,各地在不突破上述临时最高限价内,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中药煎剂临时最高限价。
  六、各地要加强对中药(中药材和中成药)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乘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不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从重处理。
  七、加强对中药(中药材和中成药)价格的监测。各地要加强对中药市场价格的监测,对预防非典型肺炎相关中药的市场价格,每天向省物价局报送,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
  八、本文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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