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3]40号
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古叙矿区是我省目前唯一尚未实施规模开发的低硫、特低磷、中高发热量的大型优质无烟煤矿区,具有丰富的发展煤化工的独特资源。该矿区已探明的低硫、特低磷、中高发热量的无烟煤储量达34亿吨,占全省已探明储量的28%;煤层气资源量1001亿立方米,占全省的29%;硫铁矿储量32亿吨,占全省的41%,为加快实施“煤电路化”协调发展战略,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切实保护古叙矿区有限的煤炭资源,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
原煤炭工业部、国家计委已经批准的古叙矿区总体规划,是国家在经过各方面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古叙矿区开发的指导性文件。矿区总体规划对矿区内各矿井井田划分、建设规模都作了布局规划,在规模开采、经济开采、合理利用资源方面都明确了详尽方案,兼顾了骨干矿井和小煤矿的协调发展。按照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是矿区项目合理布局、规范生产的前提。古、叙两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矿井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中,必须严格按规 划执行。
二、清理整治进入国家规划区内开采的小煤矿
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发(2001)149号)精神,由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等部门配合,依照国家、省、市关于关闭布局不合理、整治小煤矿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从现在起,认真开展对规划区内小煤矿的清理整治工作,对进入国家规划区内开采的小煤矿在清理整治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关闭或重组。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1)68号要求,凡属“四个一律关 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煤矿),必须不折不扣地依法关闭。对进入规划区内“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七类小煤矿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国务院安委会(2002)3号)。“对应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有关部门不得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国务院国发(1998)43号)。清理整治情况于2003年6月底前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三、重组整合现有小煤矿
古叙两县小煤矿分布广、规模小、基础差、采煤方法落后、安全投入少、事故频率高。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煤监局《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安委办字(2003 )4号)要求,由市计委牵头,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对古叙两县小煤矿要认真进行布局调整,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技术为支撑、资本为纽带进行重组整合,逐步做大做强一批,规划发展一批,有序退出一批,以实现古叙矿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发展、扶优汰劣、有序退出,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新格局。小煤 矿布局调整情况于2003年6月底前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四、停止审批新建小煤矿项目
从现在起一律停止审批小煤矿项目。对有煤无矿的乡(镇),确因农民生活用煤等实际需求,须在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新建的小煤矿,须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按煤炭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
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深化矿权有偿出让制度,规范矿权出让行为。从现在起,古叙矿区的勘探开发,除国家和省批准并明确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外,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矿权市场。
六、严格煤炭项目的审批管理
矿区总体规划属政府行为,矿井各类投资者都必须在总体规划指导下依法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炭项目的审批管理。现古、叙两县的小煤矿布局规划、矿井开采范围及储量的增划须由市煤电路开发协调办公室审查后,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方能办理范围扩大和储量增划等相关手续。
本通知从2003年4月20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