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农[1999]504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39号文件精神,我省自今年年初起进行了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拓宽了化肥流通渠道,放开了化肥零售价格。实施半年多来,总的情况比较好,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化肥市场不规范,化肥价格管理比较薄弱。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使化肥市场活而有序,化肥价格放而不乱,维护生产企业、经营者及农民的利益,现经省政府同意,就化肥价格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抓好化肥市场的协调管理
国务院改革化肥流通体制的目的,是通过拓宽流通渠道,形成适度的竞争,建立起在政府指导下由市场形成化肥价格的机制。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化肥资源组织以及化肥价格形成等问题仍要进行协调、引导。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化肥经营主渠道之间价格的协调、指导,避免各自为政,各行其事。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39号文件规定,供销社农资部门、农业三站以及化肥生产企业可以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为使三个行业肩负起本地化肥资源的供应责任,合理组织本县(市)所需要的化肥资源,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地做好化肥供需总量平衡及价格的协调衔接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碰头会,分析化肥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趋势,平衡衔接货源,引导企业定价,以调控好化肥市场,稳定化肥价格。
(二)规范化肥零售经营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化肥零售经营户进行清理整顿,加强资格审查,严格把关。要明确界定村农技员的技物挂钩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行为。
(三)把打击价格欺诈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违法行为结合起来。发现有制假、售假行为及价格欺诈的,要实行经济制裁,必要时吊销执照,并给予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惩。
二、规范价格行为,完善化肥价格形成机制
(一)合理制定化肥中准出厂价格及上下浮动幅度。化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价,突破高限或跌破低限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化肥出厂价县(市)内外应执行同一价格,严禁价格歧视,制止以低于本地价格向外县(市)倾销。
(二)化肥经营企业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价格自律制度,有专人管理价格,制定价格须集体研究,防止个人随意定价,擅自调价。
在地区范围或行业范围内,实行集中采购、统一供肥,经营企业制定化肥销售价格时,应注意与毗邻地区的市场价格衔接,防止价格畸高、畸低。
(三)化肥销售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的零售价格,在五天之内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须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四)为防止化肥价格上下波动过大,化肥出厂价和零售价每次调价幅度应控制在3%以内。
(五)化肥零售企业要实行明码标价。各化肥零售点要在醒目位置标明化肥品名、规格、等级及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六)在化肥销售旺季、化肥价格显著上涨时,县(市)物价部门对当地用量较大的尿素、碳铵等主要化肥品种要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在本县(市)范围内执行。
三、搞好价格监测
建立健全价格成本监测网络,及时报导市场价格行情,对价格变动趋势进行预测预报。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市、县物价部门按时向省物价局报送化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及当地化肥经营价格情况。
四、加强检查监督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计划、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对化肥市场与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坚决制止哄抬化肥价格或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监督纠正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