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206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4]13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4.12.07.国税函(2004)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