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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黄金珠宝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4]229号
《深圳市黄金珠宝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黄金珠宝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为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基地的集聚效应,保证产业集聚基地建设质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产业集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190号)精神,结合我市黄金珠宝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黄金珠宝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符合深圳市黄金珠宝产业集聚基地产业规划、功能规划的总体要求。实施GB/T24000—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CTA环保产业认证的企业以及使用清洁生产导向目录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优先。
  二、入驻企业必须在产业集聚基地所在地注册法人公司,并从事黄金珠宝及相关行业的生产或配套服务。
  入驻企业退出产业集聚基地的,其自建或所购厂房、土地等需要转让的,仅限于本行业内转让。
  三、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购地新建项目的投资密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产业链中亟需的生产型配套企业(如从事钻石、宝石毛坯生产企业)可适度放宽标准。
  四、具备独立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手段,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设计能力和较高的信息化程度。
  五、银行授信等级达到3A以上。
  六、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健全,无安全事故和不良记录,无假冒伪劣产品。
  七、从事研发、设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优先。
  八、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市外企业、具有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企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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