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4]229号
《深圳市黄金珠宝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黄金珠宝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为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基地的集聚效应,保证产业集聚基地建设质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产业集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190号)精神,结合我市黄金珠宝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黄金珠宝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符合深圳市黄金珠宝产业集聚基地产业规划、功能规划的总体要求。实施GB/T24000—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CTA环保产业认证的企业以及使用清洁生产导向目录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优先。
二、入驻企业必须在产业集聚基地所在地注册法人公司,并从事黄金珠宝及相关行业的生产或配套服务。
入驻企业退出产业集聚基地的,其自建或所购厂房、土地等需要转让的,仅限于本行业内转让。
三、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购地新建项目的投资密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产业链中亟需的生产型配套企业(如从事钻石、宝石毛坯生产企业)可适度放宽标准。
四、具备独立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手段,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设计能力和较高的信息化程度。
五、银行授信等级达到3A以上。
六、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健全,无安全事故和不良记录,无假冒伪劣产品。
七、从事研发、设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优先。
八、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市外企业、具有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企业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