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4]227号
《深圳市钟表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钟表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为充分发挥钟表产业集聚基地的集聚效应,保证集聚基地建设质量,优化钟表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产业集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190号)精神,结合我市钟表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钟表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符合深圳市钟表产业集聚基地产业规划、功能规划的总体要求。实施GB/T24000—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CTA环保产业认证的企业以及使用清洁生产导向目录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优先。
二、入驻企业必须在产业集聚基地所在地注册法人公司,并从事钟表及相关行业的生产或配套服务。
入驻企业退出产业集聚基地的,其自建或所购厂房、土地等需要转让的,仅限于本行业内转让。
三、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投资密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其中设备投资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15%。产业链中亟需的生产型配套企业可适度放宽标准。
四、拥有核心制造技术的企业、生产钟表机芯的企业优先。
五、从事研发、设计的企业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企业优先。
六、凡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前十位或拥有10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钟表企业优先。
七、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和市外企业以及具有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