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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具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4]226号
《深圳市家具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家具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为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基地的集聚效应,保证产业集聚基地建设质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产业集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1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家具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家具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标准。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符合深圳市家具产业集聚基地产业规划、功能规划的总体要求。实施GB/T24000—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CTA环保产业认证的企业以及使用清洁生产导向目录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优先。
  二、入驻企业必须在产业集聚基地所在地注册法人公司,并从事家具及相关行业终端产品、中间产品、辅助产品的生产或配套服务。
  入驻企业退出产业集聚基地的,其自建或所购厂房、土地等需要转让的,仅限于本行业内转让。
  三、生产型板式终端企业、软体终端企业、中间企业和辅助企业的投资规模分别不少于5000万元、3000万元、800万元和300万元,投资密度均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设备投资均不低于总投资额的20%;前三者的年销售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1.5亿元和3000万元。产业链中亟需的生产型配套企业可适度放宽标准。
  四、终端企业须拥有自有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
  五、从事研发、设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优先。
  六、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和市外企业以及具有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优先。
  七、新增项目的投资额和占地面积不少于集聚基地全部入驻项目投资总额和总占地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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