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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0 生效日期: 2004-04-20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4]2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4月20日
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2004年3月18日)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搞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刑罚理念和兄弟省(区、市)的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以下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社区矫正组织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一)社区矫正组织及其主要职责
  1?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沟通、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
  2?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4?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四级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要加强专业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基层司法所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是指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

  四、社区矫正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一)人民法院的职责
  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责令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社区矫正组织,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四)公安机关的职责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充实基层特别是司法所的人员力量;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将必要的社区矫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经研究,决定在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鄞州区、诸暨市枫桥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试点所在县(市、区)的社区矫正组织,要按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乡(镇、街道)落实相关工作制度,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试点工作质量。
  (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教育管理资源优势,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体情况,选择好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形式和方法,落实好劳动改造的场所和岗位,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
  (四)整合各方力量,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鼓励他们积极协助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尤其要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广泛动员和吸收有志于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离退休老同志和青年学生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形成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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