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4]328号
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粤价(2004)56号、128号文执行以来,对规范我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的住宿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学校在执行过程中对个别事项仍存在不同的理解。为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改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粤价(2004)128号)附件1中“室内有供热水设备和热水”的“室内”是指宿舍房间内。
二、室内有“供热水设备和热水”的学校,在有热水供应期间可按每生每月“4-5立方米”的用水总量中热水用量不低于40%的原则,确定本校住校生每月热水的具体用量及结算方法。住校生实际热水用量超过规定用量的超用部分可按本校热水供应成本收取超额热水费。实际热水用量低于规定用量的不结存、不补贴。
三、凡学生宿舍未按一室一表装热水用量计量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超额热水费。
以上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