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605号
广州、茂名、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关于申请核批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额的报告》(广物财(2004)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10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 额 所在地
1 铁道部湛江铁路材料厂经营部 10 湛江市
2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茂名分公司 700 茂名市
合 计 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