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吴县市光福运输服务站为挂靠车、船开具的运输发票抵扣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0 生效日期: 2000-07-20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0]203号
市国税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吴县市光福运输服务站为挂靠车、船开具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税款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均必须是由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运输单位开具的。吴县市光福运输服务站本身没有车、船等运输工具,自身不具备提供运输服务的能力,其为挂靠的个体私营车船主提供代办证照、代收规费、传递运输信息等,具有中介服务性质,因此,该单位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运输单位。而且,吴县市光福运输服务站为挂靠的车船主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运输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这种做法客观上极有可能造成受票单位税款抵扣不实。为严肃执法,堵塞漏洞,我局意见,对吴县市光福运输服务站代挂靠的个体和私营车船主开具的运输发票,受票单位一律不予抵扣。 此复。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