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0]203号
市国税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吴县市光福运输服务站为挂靠车、船开具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税款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均必须是由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运输单位开具的。吴县市光福运输服务站本身没有车、船等运输工具,自身不具备提供运输服务的能力,其为挂靠的个体私营车船主提供代办证照、代收规费、传递运输信息等,具有中介服务性质,因此,该单位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运输单位。而且,吴县市光福运输服务站为挂靠的车船主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运输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这种做法客观上极有可能造成受票单位税款抵扣不实。为严肃执法,堵塞漏洞,我局意见,对吴县市光福运输服务站代挂靠的个体和私营车船主开具的运输发票,受票单位一律不予抵扣。 此复。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