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常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8-12 生效日期: 2000-08-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0]16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各类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乱张贴、乱涂写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区城市管理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乱张贴、乱涂写的监督和管理。
  市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专门设置的张贴栏之外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小区以及各类设施上未经批准的任何张贴、涂写行为,均视作乱张贴、乱涂写。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在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按照《常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设置张贴栏,并加强管理。张贴栏涉及户外广告的,按《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张贴栏的定点选址需经区城市管理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乱张贴、乱涂写行为,由城管监察队伍调查取证后,按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违法行为人公布使用的通讯工具号码,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
  (二)要求违法行为人于指定时间内及时清除指定区域内的乱张贴、乱涂写,并作出书面保证。
  (三)根据其违法事实,由市、区城管监察队伍依法予以警告、处以罚款2O--200元。
  (四)确实无法履行清除要求的,区城市管理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可组织人员代为清除,并责令违法行为人交纳500元--1000元清除费用。


    第七条 对逾期不接受处理、处理后重犯或不按规定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的,市、区城管监察队伍在调查取证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一)书面告知有关电信部门单向中止(即只能打出,不能打进)违法行为人使用的通讯工具,单向中止通讯工具使用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30天。在通讯工具单向中止使用期限内,当事人接受处理并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电信部门及时恢复其通讯工具的正常使用。
  (二)对有乱张贴、乱涂写行为的个人使用的BP机,有关无线寻呼台应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停止发送其业务信息。其他公共信息可正常发送,在停止发送业务信息的期限内,当事人接受处理并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无线寻呼台及时恢复其BP机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乱张贴、乱涂写行为,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举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的整洁。发现乱张贴、乱涂写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由各单位负责代为清除。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的清理和粉刷工作,并督促第九条规定的施行。


    第十一条 凡在乱张贴、乱涂写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作出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武进市、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8月12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