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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4 生效日期: 2004-06-14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现就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小于46平方米(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拆迁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互不结算差价。
  前款规定安置用房达不到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按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予以安置。每户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安置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互不补差价;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大于每户46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该安置用房的重置价结合层次、成新的价格购买。

  二、被拆迁人不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但其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6平方米(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拆迁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屋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与原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拆迁评估价格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结算差价;原房屋面积至安置房屋46平方米建筑面积之间部分,由被拆迁人按该安置用房的重置价结合层次、成新购买;超过46平方米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该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三、被拆迁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在拆迁时选择房改购房后产权调换的,原承租人符合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予以安置。
  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在所承租房屋拆迁时还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额为原承租房屋拆迁评估价的80%(评估价的20%归国家所有),但货币补偿后不再享受房改、廉租住房政策。
  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在所承租房屋拆迁时选择继续租赁的,由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供原承租人继续租赁。原承租房屋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按46平方米予以安置;原承租住房面积超过46平方米的,按原面积标准提供安置用房。拆迁时,由拆迁人、公房管理部门(机构)、原承租人共同签定租赁房屋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已足额享受房改政策的,在所承租的房屋拆迁时不予安置,所承租的房屋由公房管理部门(机构)收回。但拆迁人应当对原承租人的装修予以货币补助。
  直管住宅公房承租人未足额享受房改政策,其面积不足的部分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参照直管住宅公房的规定办理。

  四、享受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非住宅公房承租人,所承租的房屋拆迁时,可选择按所承租房屋拆迁评估价50%予以货币补助(评估价的50%归国家所有);承租人不接受货币补助,拆迁人应按产权调换形式提供非住宅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租赁。拆迁时,由拆迁人、公房管理部门(机构)、原承租人共同签定租赁房屋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助的,公房管理部门(机构)与原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原承租人继续租赁的,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
  同一承租人承租的同一处直管公房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拆迁时分别计算面积和补偿安置。非成套公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为使用面积乘1.25。

  五、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范围公告前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因新老计算政策不同出现同幢住房、同类套型上下房屋面积有差异的,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该类套型面积按较大的面积计算。

  六、安置用房可以是期房。但其房源位置、价格及交付时间,拆迁人应予以公布,以供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方式。

  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认真及时地研究解决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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