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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4 生效日期: 2005-01-1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5]12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4.12.21.财税[2004]204号
北京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
一、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三、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本通知自2O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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