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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粮食厅关于下达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30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粮食厅
发布文号: 晋价农字[2000]第21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物价局、粮食局:
  为了做好今年的夏粮收购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0年粮食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北方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纪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了我省今年的小麦收购价格及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小麦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
  1、我省今年冬小麦继续执行保护价,即中等质量标准的白小麦(不分软硬质,下同)每市斤收购保护价格确定为0.57元。定购小麦执行保护价,农业税征收的小麦按新保护价折算税款。
  2、小麦收购继续实行五等制,以中等价为基准,每提高一个等级每市斤增价0.02元,每降低一个等级每市斤减价0.03元。花小麦、红小麦分别比白小麦同等级每市斤降低0.02元和0.05元。等外小麦和春小麦价格随行就市,继续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
  3、与邻省接壤的县、市,其收购价格由地区行署、市政府参照邻省接壤县小麦收购保护价格对等衔接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粮食厅备案。
  4、对优质小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下,可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高于保护价自行定价收购。
  5、为促进粮食流通,对偏远山区、交通不便、运输成本较高的县(不含与邻省接壤的对等衔接县),小麦收购价格可在省政府制定的价格基础上每市斤降低0.01元。偏远山区县包括壶关、平顺、沁源、陵川、永和、隰县、汾西、安泽、大宁、吉县、乡宁、浮山、蒲县、古县。

  二、其它有关问题
  1、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要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收购,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加强封闭运行管理,保证粮食收购资金需要。
  2、认真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小麦收购质量标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粮食质量新标准执行。
  3、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收购粮食的企业,在粮食收购中,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的内在质量,认真贯彻优质优价的政策。对优质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市场行情,高于保护价定价收购,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分等收购、分等销售。在市场销售中真正实现优质优价,鼓励农民生产和出售优质品种和高等级粮食。
  4、加强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拒收限收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保证国家粮食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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